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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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6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石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限制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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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限制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限制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五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足以確保稅收,對人民權利限制較系爭規定為小,系爭規定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條保障之遷徙自由,悖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之意旨,甚至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有所牴觸,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僅於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情形下,始有助於達成稅捐保全之目的,實難謂有目的方法之關聯,有以自由權之限制來逼稅,淪於手段與目的之不當連結禁止之虞。3、系爭解釋係以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為出發點,論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與稅捐稽徵法之授權目的相符,進而肯認上開實施辦法合憲,至於上開實施辦法之母法即系爭規定本身是否合憲,因非屬釋憲範圍,大法官於系爭解釋中並未加審酌。4、系爭解釋早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六日即已公布,距今已二十年矣,近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一0號解釋更再度重申人民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與旅居各地之權利,並對限制人民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遷徙自由,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是本件顯有變更或補充系爭解釋之必要。核聲請人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以個人見解空泛指摘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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