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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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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90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聲請人 劉民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聲請人
劉民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以大法官書記處處大二字第0940013104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聲請人

劉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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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