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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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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9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吳得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吳得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8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3號駁回聲明異議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撤銷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作成系爭裁定二,聲請人提起抗告,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54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於中華民國83年間以連續販賣毒品罪,累犯,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5年間入監執行、95年間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日為105年8月17 日,於假釋期間之96年間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因聲請人係於83年之時空背景下,受特別法之限制被處無期徒刑定讞,自應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相關規定,而非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相關規定。且監所教誨師及法院保護管束觀護人亦未宣達教示刑法相關規定之修正,確定終局裁定逕加重聲請人應執行之殘餘刑期,違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基本權、第16條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公平比例原則。2、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原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報請假釋之年限由執行滿10年修正為25年,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及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吳得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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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6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