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7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秦○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及其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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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及其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系爭覆審決定書)及其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執系爭覆審決定書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三次、第一三三三次、第一三三九次、第一三四四次、第一三四九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七次、第一三六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所陳稱原刑事訴訟程序及系爭覆審決定書,違反所謂證據擔保主義、憲法一體適用、罪疑有利被告、憲定職位原則云云,仍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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