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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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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55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新竹縣政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新竹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新竹縣尖石鄉鄉長江瑞乾因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其職務,與內政部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本件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新竹縣尖石鄉鄉長江瑞乾因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其職務,與內政部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本件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亦為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機關新竹縣政府,為新竹縣尖石鄉鄉長江瑞乾於上屆鄉長任期內因涉嫌貪瀆被羈押而停職,嗣交保復職並於任期屆滿後,再度參選且當選,其後同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似此情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是否不再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停止職務之規定,與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台(八九)內民字第八九○九三二三號函、九十年二月九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二五六三號函釋所持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聲請機關認內政部上揭函釋本件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由聲請人停止涉案鄉長職務之適用,顯然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併聲請解釋憲法。查地方公職人員應否停止職務,係聲請機關適用中央法規(地方制度法)應行辦理之事務,非屬該地方團體之自治事項(參照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末段),且中央法規之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地方機關之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有異時,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其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至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是否侵害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由認其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與聲請機關之行使職權無關,其遽行聲請解釋憲法,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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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