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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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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4號

解釋日期 67 年 06 月 09 日聲請人 通宏企業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7 年 06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95次會議
聲請人
通宏企業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釋示附件「僑光新村平房住宅承建契約書」是否土地買賣承攬委建房屋之雙務混合契約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釋示附件「僑光新村平房住宅承建契約書」是否土地買賣承攬委建房屋之雙務混合契約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張劉雲等所訂附件僑光新村平房住宅承建契約書是否訂購基地承攬委建房屋之雙務混合契約,縱使買賣基地及房屋契約仍屬存在有效,買主(乙方)需否依約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塗銷建物保全登記塗銷設立抵押權登記後移轉予甲方等情,請求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95次會議

聲請人

通宏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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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8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