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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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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091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聲請人 江添彩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0次會議
聲請人
江添彩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判等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判等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非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為限,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江添彩、○○○(即○○○○○○律師事務所)、豐江企業有限公司、鼎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八號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二號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二四六號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一三九號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號裁定。(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偽造文書、偽造及湮滅證據之行為。(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將錄音帶複製乙份於聲請人或不准聲請複製之行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九八五號裁定。(四)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裁定,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一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不自行迴避之行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移轉、移送及指定管轄之規定。(五)外交部就送達外國書類文件函請法院應提出正確翻譯,始行送達,司法機關附和其事之行為,外交部以非法手段、控制及干預審判之行為、偽造文書之行為、送達由外交部(內部)所為之行為。(六)律師違反倫理規範、律師法,法官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瀆職等,致訴訟代理權、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裁判。(七)法院民事執行處以無債務人或第三人之身分證字號,第三債務人之銀行在國外為由,拒絕強制執行之行為。(八)外國及大陸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台,其訴狀及委任狀應否經公證。(九)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十一)刑法偽證罪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及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就第(八)項部分,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就法令之解釋及適用表示個人見解,上開事項或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或未具體指摘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第(八)項部分,亦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隸屬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0次會議

聲請人

江添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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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0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