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71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妙光、陳洪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九三○號、第二四六三號、第二九○七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九號、第一○五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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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九三○號、第二四六三號、第二九○七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九號、第一○五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九三○號、第二四六三號、第二九○七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九號、第一○五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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