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406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1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錦同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爭訟事件,認主管機關適用行政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一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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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爭訟事件,認主管機關適用行政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一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竹市民吳秀琴前因履行契約事件,受民事敗訴判決確定,層屢次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均經本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嗣又轉而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判決,茲聲請人以所謂被害人吳秀琴之代理人名義,聲請解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聲請人
楊錦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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