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8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明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127號)刑事判決令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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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127號)刑事判決令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1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令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之組織犯罪案件,除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外,還令強制工作3年,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重複評價禁止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背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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