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7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彭雲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罪更定其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罪更定其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罪更定其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102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一;另聲請人亦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6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撤銷原判決改判,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於系爭解釋公布後,仍違反釋字第185號、第188號及第592號解釋之意旨,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途徑;而就系爭判決四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亦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二及四均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又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關於累犯適用法律不當而有所爭執時,本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尋求救濟,非謂必得以再審之方式救濟。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雲明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1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