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96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秋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訂定「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訂定「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訂定「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然查前開行政法院判決及其再審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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