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8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羋○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稽徵作業釋疑」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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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稽徵作業釋疑」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
○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稽徵作業釋疑」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房屋,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下稱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一百八十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一元,聲請人不服,依次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查財政部上開函釋謂:「……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已逾越母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代收代付之規定,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未能於拍賣過程中,要求民事執行處代為扣取營業稅,餘額再作為債權人等分配之金額,致事後以未獲分配稅額,認定為聲請人之欠稅,向聲請人補徵營業稅,聲請人因無力繳稅,因而受行政執行法的約束,會遭到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從而對聲請人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進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稱系爭函釋不當,而未具體指摘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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