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6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周文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原因案件中之系爭停車位屬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聲請人與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並無分管協議書,系爭停車位應屬聲請人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確定終局判決依分管契約約定,認聲請人應返還系爭停車位予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違誤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周文章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