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7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子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覆字第19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3及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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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覆字第19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3及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覆字第19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3(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經上開覆審決定書以聲請覆審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覆審決定書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緩刑中受保護管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援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規定予以告誡,嗣遭突襲援用系爭規定一,違法撤銷聲請人之緩刑宣告,入監服刑1年6月,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聲請人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於107年10月31日始聲請國家補償,系爭規定一違背舉重明輕之當然解釋,而系爭規定二所設2年請求期間過短,多數人民均無法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系爭規定一、二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一係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之事項及其違反時懲處之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據以駁回聲請人刑事補償請求之依據,聲請人不得執以為聲請解釋客體;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白子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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