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0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銘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致死等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偵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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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致死等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偵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偵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年度抗字第三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判例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排除在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之準用範圍外,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限制被告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利等語。惟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泛指摘,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判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王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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