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5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巴聖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因地籍清理條例施行,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認定聲請人所有高雄市苓雅區林興段第一七三地號等九筆土地之典權,係屬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三個月逕為塗銷臨時典權之登記,該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其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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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因地籍清理條例施行,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認定聲請人所有高雄市苓雅區林興段第一七三地號等九筆土地之典權,係屬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三個月逕為塗銷臨時典權之登記,該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其財產權,顯屬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清理條例施行,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認定聲請人所有高雄市苓雅區林興段第一七三地號等九筆土地之典權,係屬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三個月逕為塗銷臨時典權之登記,該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其財產權,顯屬違法違憲,聲請解釋云云。惟查聲請人僅係爭執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認定系爭土地權利性質之當否,並非指摘有何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不符首開聲請釋憲之要件,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巴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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