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否准聲請人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並認聲請人為累犯加重其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並認聲請人為累犯加重其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數罪併法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於聲請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易科罰金後,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認聲請人為累犯加重其刑,違反累犯規定之法定要件,且刑法累犯之構成要件亦不甚明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均與確定終局裁定之內容無涉,且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鍾宏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