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023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審議該判決係以民法第一二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等法律為依據,其理由所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謂:「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同斯旨」,僅在說明上開法律之意旨,非該判決之依據,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而未具體指摘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道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