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3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聖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關於「共同被告證言可否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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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關於「共同被告證言可否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共同被告證言可否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林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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