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789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7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林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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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座落○○縣○○市○○○段○○○號土地為三十戶住家所共有,竟被其中一戶佔用,經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該院以八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二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二號及八十二年度再簡上字第二四號等判決,將聲請人之請求駁回,各該判決所持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文、最高法院判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前曾二度聲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審理,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五六七號、四六七八號)。茲聲請人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致無法糾正地方法院適用法律之錯誤,關係社會秩序及人民權益甚鉅等情,再請解釋,既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5次會議
聲請人
劉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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