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師嘉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55號、第546號刑事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09年度毒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等裁判確定,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施行後,各級法院審理施用毒品罪之判決結果,有違反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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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55號、第546號刑事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09年度毒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等裁判確定,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施行後,各級法院審理施用毒品罪之判決結果,有違反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55號、第546號刑事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及109年度毒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裁判確定,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施行後,各級法院審理施用毒品罪之判決結果,有違反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施行後,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會因訴訟程序適用新舊法而有不同之判決結果,將導致同為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若以舊法審理之結果,無法如同適用新法之案件裁定觀察勒戒,有違公平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均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系爭判決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聲請人所稱系爭裁定案號。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師嘉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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