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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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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049號

解釋日期 87 年 12 月 11 日聲請人 黃明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12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0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適用之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敘換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適用之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敘換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審定俸級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辦法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而訂定。對於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須「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始依現職改任換敘。本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雖在職,惟尚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上開核敘級俸規定不符,因而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聲請意旨無非憑其一己之見而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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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