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2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中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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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2次、第1428次、第1436次及第14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惟確定終局判決竟未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發回之意旨為裁判,仍認聲請人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再開之規定,系爭裁定亦未糾正確定終局判決之違誤,有違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已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就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再開之規定為實體審查,核聲請人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解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所為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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