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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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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7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陳定港(原姓名陳文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定港(原姓名陳文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8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比例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8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比例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8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比例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排除任何個案考量之餘地,不問涉犯其所列舉之罪者,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一律吊銷計程車駕駛之執業登記及駕駛執照,並予以終身不得再為執業登記之限制,致使聲請人僅因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判其犯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確定,即被作為終身禁業之唯一判斷依據,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虞。2.又於上開判決確定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尚未將刑法第185條納入終身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規制中,聲請人無得預見其於22年後申請時須遭變更之法律規制,故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之見解,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四)1.按違憲審查制度並非一般司法程序之終審程序,而係立於普通法院外之特殊救濟管道,當事人僅於其權利受侵害,並無其他途徑可資救濟時,始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於108年4月17日分別修正公布為:「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五、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前項第3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計程車駕駛人,犯第1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上開條文並已於108年6月1日施行。是有關聲請系爭規定違憲之部分,因聲請人現得據上開修正條文,以資救濟,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2.另就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定港(原姓名陳文達)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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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