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湘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12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12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12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先犯七起連續強盜罪行,具保後再又連續犯三起強盜罪行,理應該當連續犯,法院之判斷實屬違法違憲等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湘陽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