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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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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林義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58條之4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本案證人之警詢程序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全程錄音、錄影,且警詢筆錄與客觀事證不符,應無證據能力,法院卻未實質調查勘驗,逕依系爭規定一而採用被告以外之證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為證據,而據為判決基礎,即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實質侵害刑事被告之訴訟基本權;2.系爭規定二既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等語,則法院審酌個案時,應優先注意法律有無另有規定與人權保障,始符正當法律程序;然如本案監聽屬合法監聽,自應當有監聽期間完整譯文資料等可供事後查證,惟本案僅存有2通監聽譯文,法院據以判處聲請人10罪,顯已實質侵害刑事被告訴訟基本權,且法院明知上述情形,仍依據系爭規定二,採取監聽譯文為判決基礎,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3. 本案證人之供述客觀事證不符,顯屬不實,法院卻依系爭判例任意據為判決基礎,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嚴格證明法則。上開情形,均實質侵害刑事被告基本權而違憲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雖未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惟依其請求解釋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判例觀之,應認其係針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所為,先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個案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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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1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