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14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康華章等八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三號判決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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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三號判決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裁定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號裁定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以該裁判適用上開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大理院七年上字第一0九六號判決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五號判決、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五八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五三號判決、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0一三號判決、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五九號判決、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五號判例、三十七年上字第六九三九號判例及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三五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針對原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且係就相同審判機關之法律見解加以指摘,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以及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均不相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以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康華章等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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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