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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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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87號

解釋日期 49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林范金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9 年 07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范金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曾鑑漢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第三審法院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曾鑑漢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第三審法院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確定裁判所通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曾鑑漢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第三審終局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判決),以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核其提出原聲請書狀就此所表明之理由,僅含混淆此判決或則關於確定事實取捨証據適用法規失當,或則關於攻擊方法防禦方法未記載意見,顯屬不備理由而於其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究有為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情事,並未能逐一為確切之指明,既難認為與上開法條所需要件相符,自未便予以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范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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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