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93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聲請人 楊國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楊國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有與法律規定相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植為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執行期滿日,有違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等規定。又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理程序及科刑依據,有違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執行指揮書及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楊國清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