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3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國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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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有與法律規定相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植為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執更壬仁字第二二○八號、八十八年執緝壬字第一○一四號、八十九年觀執更壬字第二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乙字第三六四號(按:兩份字號相同,分別為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執行期滿日,有違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等規定。又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理程序及科刑依據,有違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執行指揮書及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楊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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