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8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國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4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359條規定,及引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7年製頒之CNS3090鋼筋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範標準」、「內政部營建署91年公布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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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4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359條規定(下稱系爭法律),及引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7年製頒之CNS3090鋼筋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範標準」、「內政部營建署91年公布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下合稱系爭命令),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100年初購入系爭建物,該建物係完成於77年間,當時並無所謂「CNS 3090 A2042鋼筋混擬土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容許值」之認定,亦無「混擬土結構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惟聲請人於100年間賣出系爭建物時,買受人卻以後來才有的系爭命令,請求法院減少系爭建物買賣總價金若干元。確定終局判決竟引用後來的系爭命令適用於先前已發生之個案驗收,顯以法規溯及既往之方式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以及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個案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法律或命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宋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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