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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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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04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黃明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地價評定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八七號判決,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依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地價評議委員會係由議員代表、地方公正人士及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人士等人參與為委員。於依法評議地價異議案件時,同規程第六條規定得通知異議人推派代表列席說明。聲請意旨徒謂:評定地價非委由客觀公正之第三人為之,亦未通知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上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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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