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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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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1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奚靜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奚靜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41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否准聲請人聲請發還因其犯罪而遭沒收之金額,有牴觸憲法第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41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否准聲請人聲請發還因其犯罪而遭沒收之金額,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41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否准聲請人聲請發還因其犯罪而遭沒收之金額,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係認上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之不當或違法情形,以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提起之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遭沒收犯罪所得共新臺幣37萬355元,但此筆沒收金額亦為未分割遺產之一部,聲請人為繼承人之一,屬系爭規定一及二所稱之「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確定終局裁定否准其聲請發還,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奚靜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