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731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7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慶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依違警罰法所執行之矯正處分期間,可否折抵竊盜案強制工作處分期間,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依違警罰法所執行之矯正處分期間,可否折抵竊盜案強制工作處分期間,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曾因違警罰法受矯正處分之執行,請將矯正處分期間,折抵竊盜案強制工作期間,未為執行檢察官所准許,經聲明異議,復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於上述裁定認有疑義,請求解釋。惟並未具體指明該項確定裁定適用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聲請人
王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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