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238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7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妙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院50.7.18.台50內字四三二二號函是否為現行有效法令,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院50.7.18.台50內字四三二二號函是否為現行有效法令,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華隆公司頭份廠員工,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一日就任苗栗縣頭份鎮第十三屆鎮民代表,為執行法定公職,乃向資方請求給予公假,未獲准許,聲請人以行政院五十年七月十八日台五十內字第四三二二號令釋:「工人在工作時間內請求以必要之時間外出執行法定公職,經證明屬實者,雇主應予允准,且不扣減其工資」,勞工當選民意代表執行法定公職,應可依照該令給予公假,遂分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陳情,旋獲復函,因對上開復函不服,再提起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行政機關就法令所為之釋示,並非本於行正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迭次聲請再審,亦均遭駁回。聲請人曾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提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九○○號裁定,再行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原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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