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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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2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律師懲戒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覆文字第○九六○○○○○二三號等函及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律懲字第二號及律懲文正字第○九六○○○三○一六號函之確定終局決議、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台刑未字第○九六○○○五二四號函、臺灣高等法院院信文正字第○九五○○○七一七六號等函、司法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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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律師懲戒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覆文字第○九六○○○○○二三號等函及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律懲字第二號及律懲文正字第○九六○○○三○一六號函之確定終局決議、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台刑未字第○九六○○○五二四號函、臺灣高等法院院信文正字第○九五○○○七一七六號等函、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司三字第○九四○○二一三六○號等函及法務部法檢字第○九四○八○三八六四號函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懲戒規則、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及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九五○○○九六四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另認上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議,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等裁定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律師懲戒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覆文字第○九六○○○○○二三號等函及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律懲字第二號及律懲文正字第○九六○○○三○一六號函之確定終局決議、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台刑未字第○九六○○○○五二四號函、臺灣高等法院院信文正字第○九五○○○七一七六號等函、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司三字第○九四○○二一三六○號等函及法務部法檢字第○九四○八○三八六四號函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懲戒規則、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及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九五○○○九六四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另認上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議,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等裁定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士林律師公會及板橋律師公會並未依法籌組完成,其與士林律師公會籌備會與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皆屬不存在(律師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十點參照),而無當事人能力;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並非本案受決議之當事人,不具當事人適格,故僅○○○本人得為本案解釋之聲請。次查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律懲字第二號決議,並非已依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窮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決議,而上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與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函,亦非該等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復因上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函,非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自非本院所得審理之客體,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於聲請統一解釋之部分,上開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與臺灣高等法院等函之法律見解,既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自不生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一併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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