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6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和興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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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決議,請求物被毀損時之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並未落實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且不足以涵括所有個案狀況,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系爭決議適用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和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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