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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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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82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聲請人 郭○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8次會議
聲請人
郭○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範圍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8次會議

聲請人

郭○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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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