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1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台廉字第一○五○○○九四八五號函,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第二五六號、第二七一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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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台廉字第一○五○○○九四八五號函,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第二五六號、第二七一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台廉字第一○五○○○九四八五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第二五六號、第二七一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認司法院釋字之解釋理由書,不能與解釋文同視並發生拘束力,與上開解釋意旨相違云云。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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