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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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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365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3 月 14 日聲請人 李思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3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思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南高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七號判決,與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見解相左,請求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南高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七號判決,與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見解相左,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認該確定判決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未予調查,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突縷等情。查聲請人既未指摘上開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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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7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