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1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敏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7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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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7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7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系爭裁罰基準),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未實際妨礙公共汽車停靠者有合法臨時停車之權利,系爭規定未排除之,有違比例原則;系爭條例未明定主管機關,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交通部與內政部均非系爭條例主管機關,卻逕自訂定發布由系爭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之系爭裁罰基準,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條例及系爭裁罰基準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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