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統二字第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聲請人 鄭銘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之案件,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之案件,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之案件,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5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有統一解釋之必要而提起本件聲請案,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確定終局裁定之日期為102年5月29日,而本件聲請案係於108年1月28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且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亦與前開大審法要件不符。至聲請理由所指本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應予補充等語,核與聲請人所指摘之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無涉。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