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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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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31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汪○明、汪○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汪○明、汪○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按係前司法行政部之誤)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四二令民字第一二三三號令、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四三令民字第二九八二號令、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臺四四令民字第五六九六號令、四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臺…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按係前司法行政部之誤)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四二令民字第一二三三號令、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四三令民字第二九八二號令、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臺四四令民字第五六九六號令、四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臺四五令民字第一七○六號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按係前司法行政部之誤)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四二令民字第一二三三號令、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四三令民字第二九八二號令、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臺四四令民字第五六九六號令、四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臺四五令民字第一七○六號令,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汪O雄以聲請人汪O明為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撤銷死亡宣告訴訟,經該法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雖汪O雄對於該判決提起上訴,嗣並為訴之變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及變更之訴;因汪O雄未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二八號民事判決,並非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汪○明、汪○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0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