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未准以羈押期間折抵刑期,是否牴觸憲法與法律,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前因違反票據法被收押時,並無依違反票據法罪名簽具之押票,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科刑一年二月發監執行,乃聲請以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復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以檢察執甲字第一○八三七號函批駁,請求釋示上述羈押程序及上項函令是否牴觸憲法與法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聲請人
楊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