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4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6 月 1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華敏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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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案於中華民國92年間經檢察官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本案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退併辦,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確定終局判決101年作成判決,已逾8年,符合系爭規定所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要件,依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確定終局判決卻認檢察官另行起訴後,於98年8月24日繫屬於第一審,與系爭規定不合,未減輕其刑,侵害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華敏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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