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14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聲請人 華敏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華敏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案於中華民國92年間經檢察官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本案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退併辦,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確定終局判決101年作成判決,已逾8年,符合系爭規定所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要件,依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確定終局判決卻認檢察官另行起訴後,於98年8月24日繫屬於第一審,與系爭規定不合,未減輕其刑,侵害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應獲減輕其刑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華敏璽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