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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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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845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劉明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判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並未援引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為判決依據,而同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亦僅係針對一審法院就本案函詢所為之回覆,並非主管機關就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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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