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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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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6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劉泓志、楊岫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楊岫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等規定及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等規定及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下稱系爭注意要點)、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有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等規定及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注意要點及系爭注意事項均未經法律授權且沒有標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權,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等語。經查,109年1月15日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明定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注意要點及系爭注意事項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楊岫涓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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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