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2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佩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二0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失偏頗,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二0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失偏頗,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二0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失偏頗,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八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上訴第三審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有供出毒品來源致檢警得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應獲有減刑或免除其刑之效果,確定終局判決卻認警方已於聲請人供述前,先行查知前開正犯或共犯,故聲請人不得減免刑責,實有失偏頗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究有何法令牴觸憲法之處,且確定終局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鄭佩如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