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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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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賴進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賴進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1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而本件聲請案係於109年5月29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賴進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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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