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因從事律師業務經法院判刑確定,認有關法院之裁判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七十七年一月八日止提出多數案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與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被判刑八月確定後,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處被停業兩年;迨誣告罪被判刑十月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其為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七十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予以維持。按聲請人就同一事實,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七三院台秘二字第二三○七號、七三院台秘二字第三六二四號函、七四院台秘二字第五三九七號函、七五院台秘二字第二七八六號函、七六院台秘二字第一八四七號函)。茲聲請人屢次再以同一事實,自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先後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十二月二日、十一月十八日、七十七年一月七日及同年一月八日,共提出聲請解釋六件,均仍未具體指明各該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